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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章 海斯法典

  这里首先要明确一点,美国的宪法确实有保障言论自由这一条,不过在20世纪早期,电影并不被视为“言论”。

  1915年,美国最高法院在“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案”中裁定:电影是“纯商业行为”,不属于受保护的“出版物”或“言论”范畴。

  因此,电影不属于言论,自然也就不能自由的表达了。

  至于那时候的人们为啥会认为电影不属于言论,这个其实也比较好理解。

  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,电影作为一种新兴的、面向大众的、极具感染力的视觉媒介,其影响力远超文字,因此更需要被严格管控。

  这个说法是符合逻辑的,因为那个年代太久远了,很多数据都查不到,所以用现在的电影来举例。

  一部合格的商业片的观影人次最起码得突破5000万才行,至于一些爆款,一般能达到8000万至1亿。

  《战狼2》的累计观影人次达1.59亿,《哪吒之魔童降世》观影人次高达3.24亿。

  由此可见电影的受众基础之广,一些顶尖爆款,甚至能达到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地步。

  而文字媒介呢,因为小说的娱乐性是最高的,所以拿小说举例。

  金庸小说的全球累计销量超过1亿册,部分统计认为其作品总销量已接近或达到1.5亿册,这是全球最畅销的华文小说之一,应该没有之一吧,不知道有没有比这个更畅销的。

  1亿到1.5亿这个数据,看起来和卖座商业片好像相差无几,其实差远了。

  这个1亿到1.5亿册的销量,是把金庸的15部小说全部加一起算的,而且金庸的最后一部《鹿鼎记》早在1972年便完结了。

  历时半个多世纪的积累,几代人的努力,才把总销量给堆到这个数据上。

  而且这还是金庸啊,正常来说,实体书的销量能达到一百万以上,便可以称得上畅销了,毕竟有百万畅销这个说法嘛。

  电影的受众基数是以千万、亿来计数的,而文字媒介看的人能有个几十万上百万就可以烧高香了。

  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差距,主要是受众门槛和传播广度差异显著。电影是通过视听语言来传递信息的,老人,小孩、识字不多甚至压根不识字的文盲都能“看懂”,属于全年龄段、大众化的传播媒介。

  而相比之下,像诸如小说这样的文字媒介,阅读本身是存在天然门槛的————需要识字、理解力和一定的耐心。

  第一点估计没什么争议(你要说可以听书,那我也没办法),至于理解力和耐心,肯定会有人反驳,看个爽文需要个锤子的理解力和耐心。

  这个还真需要,即便是像斗破苍穹这种语言简单、情节直白的小白爽文,也是需要一定的理解力和耐心的。

  需要理解力是因为,在阅读时需要在脑海里把简单的文字转化成画面,不像电影那样直接带给你视听体验,需要耐心是因为,节奏再快的爽文也依然需要一定篇幅铺垫矛盾、积累情绪。

  而受众面的大小,会直接影响监管力度。

  从管理角度来看,监管部门更关注“影响面最大”的内容载体。资源是有限的,所以只能审查重点必然会向影视倾斜,这是一种“抓大放小”的策略。

  不过随着网络小说的影响力扩大,尤其是大量网文被改编为影视剧,平台对内容的前置审核也日益严格。

  像那种热门网文在连载时就可能因敏感词被限流或要求修改,说明监管标准随传播力动态调整————谁影响大,谁就被盯得紧。

 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尝谕的《我真是大明星》,文娱爽文的巅峰之作。

  这本书在当年堪称现象级神作,其火爆程度远超普通网络小说,甚至一度影响现实娱乐圈生态。

  小说连载期间,综合排名可以跟东哥的《圣墟》抗衡,热度高居网文圈第二。

  这书最离谱的地方不在于圈内有多火,而是它能够直接破圈、影响到圈外的人。

  主角张烨每“创作”一首歌,现实中相关歌曲便会迅速走红,甚至冲上各大音乐平台榜单第一,基本上就是作者晚上更新一章,第二天起来一看QQ音乐榜上的排名第一就变了,形成了“边看小说边听歌”的独特追更模式。

  作品还被迅速翻译成了英文,受到海外读者广泛好评,成为了中国网文出海的早期代表作之一。

  后续改编的电视剧《超时空大玩家》由魏大勋主演播出,虽然因原著下架而宣传受限,但仍可见其IP影响力。

  热度这么高,影响力这么大,内容里又有影射社会现实的东西,那么被下架封禁也是可以理解的。

  不过文娱审查的重心还是放在影视上面要多一些的。

  接着回到刚才的话题上来,电影因为影响力远超文字,因此被更严格的管控。

  在电影刚诞生的阶段,它甚至被一度视为一种可能“败坏道德”、“煽动犯罪”或“挑战宗教”的潜在威胁,而非一种艺术表达形式。

  这种观念使得社会和宗教团体(尤其是天主教的“正风会”)对好莱坞施加了巨大压力,要求其进行自我审查。

  因为最高法院裁定,电影放映是纯粹的商业行为,不受“言论自由”的保护。所以好莱坞为了避免政府强制审查而采取了行业自律措施————即后来的《海斯法典》。

  说白点,好莱坞几大制片厂为了避免被政府故意刁难,只得采用这种自己给自己戴上枷锁的方式来进行妥协让步。

 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,时代的更迭,人们的观念会发生变化的。到了1952年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“约瑟夫·伯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”中又明确裁定,电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。

  自此,电影又从“商业产品”正式升格为“受保护的言论表达形式”。

  修正法案的导火索是一部电影————《神迹》。

  该影片因被指“亵渎神灵”而在纽约州遭禁映,制片方上诉至最高法院。法院最终以一致意见裁定————电影是传播思想和表达意见的重要媒介,应该被视为出版物的一部分,受第一修正案保护。

  这在一定程度上,折射出宗教影响力已经日益减弱,美国政府正在一步步试探“政教分离”的可行性。

  除此之外,还是因为二战后,意大利新现实主义等欧洲电影流派兴起,对好莱坞电影在全世界的霸主地位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。

  美国政府为了挽回好莱坞电影在海外市场下滑的颓势,不得不放宽审核标准。

  在1952年的这次法院审判之后,海斯法典就开始出现了松动,好莱坞的电影人们也开始去试探性地拍摄一些以前不让拍的东西。

  比如,1955年,比利·怀尔德执导的《七年之痒》中,大胆展现性感女星玛丽莲·梦露站在地铁通风口上裙摆飞扬的经典镜头,虽然没有直接违反法典条文,但也算是打了个擦边球。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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